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四好居民”评比奖励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中开管〔2021〕52号)
我区修订并颁发了《中山火炬开发区“四好居民”评比奖励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中开管〔2021〕52号),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说明
我区原施行的《中山火炬开发区“四好居民”评比奖励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中开管办〔2018〕1号),下称《原办法》)于2018年发布,由于已届满3年有效期,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增加了关于人居环境整治的评比内容:
1.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三款第8点:不积极配合人居环境整治,乱堆乱放生产工具、房前屋后存有杂草杂物、积存垃圾、丢弃垃圾到河涌等。(视为不符合“爱护环境好”评比)
2.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四款第3点:凡不符合人居环境整治要求,存在乱堆乱放生产工具、房前屋后存有杂草杂物、积存垃圾,丢弃垃圾到河涌等,未按要求,限期内完成整改的,视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相应取消一个季度或以上的“四好居民”奖励资格,待其整治完毕后方可恢复。(作为爱护环境问题的情况界定)
(二)增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界定:
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五款从违反政策生育之日起,取消“四好居民”奖励,待缴纳社会抚养费完毕或违反政策生育子女满7周岁后,从下一季度起,恢复“四好居民”奖励。
开发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