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我区制定了《中山火炬开发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1年6月24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背景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18〕43号)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山办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努力化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设立中山火炬开发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下称“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为规范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九章二十七条,内容涵盖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资金安排及规模、合作银行选定标准、资金监控及调拨流程、资金使用流程、资金使用额度和收费标准、监督和风险管理等。
三、重点内容
(一)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定义?
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是指专门为火炬开发区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二)企业申请融资专项扶持资金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并诚信经营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法人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
2.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合作银行同意续贷,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和承诺保证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安全,且原贷款银行与续贷银行为同一银行。
(三)合作银行选定的标准是什么?
按照“贷款余额和企业覆盖面兼顾”原则,公平、公开、公正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优先选择信贷审批权限较大、贷款余额较多的银行机构。合作银行由华盈投资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报区公资公司、区财政局备案。
1.在中山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信贷审批权;
2.与华盈投资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责任;
3.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4.有足够的信贷额度,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5.续贷放款速度快,最长不超过7个自然日。
(四)合作银行须履行哪些义务?
1.合作银行须按《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华盈投资公司签订《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合作协议》。
2.合作银行须按《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银行承诺书》的承诺,确保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不会损失,足额及时偿还;确保华盈投资公司足额及时收取企业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资金使用费。
3.遵守《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
(五)如何申请融资专项扶持资金?
企业按照银行续贷相关要求,应于贷款到期前30天内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填写《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企业承诺书》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材料包括:
1.《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2.《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企业承诺书》;
3.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贷款合同复印件;
4.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六)资金使用费如何计算?
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运转效率,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采用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前二天的日综合费率为《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时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超过二天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0.4‰。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时间最短为一天,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续贷、还款流程在一天内完成的,按一天收取资金使用费。《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果收取的资金使用费超过当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利率,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利率执行。
(七)资金使用费如何收取?
资金使用费授权银行代为收取,并由合作银行出具费用偿还承诺。费用收取操作流程如下:
1.预存费用。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划拨前,企业在合作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内预存七天资金使用费,并与合作银行签订《委托冻结和扣划授权书》,授权合作银行在其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期间对其预存的资金使用费进行冻结。
2.扣收费用。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按照其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实际天数计算资金使用费,并直接在企业账户上扣划实际使用费至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