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火炬开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了《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扶持试行办法》),自2021年8月13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文件精神,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进一步促进火炬开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建筑产业结构,全面提升区内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结合开发区建筑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扶持试行办法》共四章十五条,内容包括总则、扶持政策、奖励申报与附则等。《扶持试行办法》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新落户企业和既有企业给予奖补:
(一)新落户企业可根据《扶持试行办法》第五条明确的资格和标准,申请落户经营贡献奖、资质提升奖。租赁、自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可申请落户场地租赁、自建或购置补贴;
(二)区内既有企业可根据《扶持试行办法》第六条明确的资格与标准,申请经营提升奖、资质提升奖;
(三)开发区建筑施工企业达到《扶持试行办法》第七条明确的资格和标准,可申请精品工程奖和精细管理奖。
三、问题答疑
(一)《扶持试行办法》扶持企业的适用范围与涉及的名词定义?
提出扶持政策申请的建筑施工企业须满足如下条件:申请时工商注册地和税收解缴、统计关系在火炬开发区;企业信用档案在申请当年前三个自然年度内无建筑活动不良行为记录。
依法完清税收,是指在火炬开发区依法完清其当年全部应缴税收的纳税行为;入统,是指纳入火炬开发区经济统计口径,并按统计法规、制度规定向统计部门定期报送报表的企业行为;营业收入,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火炬开发区实现税收对应的企业所得收入。
(二)如何申请扶持资金?
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奖励及补贴按年度申报,主管部门按照“企业申报-部门受理与审查-社会公示”程序审核。正式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申请企业应于申请年度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将预申请表报送火炬开发区住建局,并在申请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报送申报完整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申报表、承诺书;
2、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企业信用报告、营业收入证明、完税凭证、入统凭证;
3、按奖励类别分别应提供的经营状况证明、资质提升证明、经营提升证明、工程奖项证明等佐证材料;
4、申请场地补贴的,须按补贴类别提供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和设计图纸等。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