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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1-10-22

  关于印发《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火炬党政办会函〔2021〕377号有关精神,区党工委已原则同意《火炬区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库管理办法》。按照《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节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间,节约财政资金,根据《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府〔2020〕86号)第八条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对涉及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构建预备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谋划”有关精神,结合火炬开发区实际,制定《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库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次出台的《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库管理办法》共有总则、项目库的建立、项目库的管理、附则4个部分,明确了项目入库的条件、所需材料、流程、管理原则、动态调整程序、退库处理等,是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框架下的有力补充,为加快建立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库提供了依据和方向,有利于更好地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强化前期工作。

  (一)明确入库条件。凡在火炬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政策、规划要求,除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项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外,均应纳入预备项目库实行统一管理。

  (二)列明入库材料。入库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政府决议性文件、“多规合一”合规性审查意见(装修、改造等不涉及新增用地项目可不提供)、参照建议书深度编制的申报材料等。

  (三)优化入库流程。

  集中申报期: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入库申报材料——区投资主管部门、财政局等审核筛选——形成草案——报区管委会审议批准。

  集中申报期结束后采用临时追加模式: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申报材料——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区投资主管部门报区管委会同意追加纳入。

  (四)强化入库后管理。项目入库后实行分类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立项批复后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实施,每月20日前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对入库后完成前期工作并具备新开工条件的项目,实行自动退库处理。

  (五)《火炬开发区政府投资预备项目库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