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工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我区修订并颁发了《中山火炬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工程的实施办法》(中开管〔2021〕110号,下称《实施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稳就业”“保民生”的总体要求,我区原施行的《中山火炬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工程的实施办法》(中开管办〔2017〕181号),下称《原办法》)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于已届满3年有效期,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就业奖励:具有本区户籍,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者(含规范就业和灵活就业)和其他就业援助对象,没有违反国家、省、市等信访管理政策的,每人每月奖励200元;
(二)创业奖励:具有本区户籍,在区内外创业后可获一次性创业奖励、租金补贴、税收补贴等奖励(创业者及其带动居民就业的补助,必须及时在社区办理申报手续,一年后兑现);
(三)学历奖励:属本区户籍低保家庭的,其成员可享受学历教育奖励;
(四)培训技能奖励:本区户籍人员,参加自费或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给予奖励。获得初级工(含专项)技能证书奖励500元;获得中级工以上技能证书的奖励1000元,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当年不得重复享受;
(五)其他奖励:社区工作坊就业补贴、岗位补贴等多项补贴政策;
(六)《实施办法》有效期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火炬区组织人事办公室(人社分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