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
我区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利资金管理办法》(中开管〔2022〕3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说明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专利创造、管理、保护和产业化水平,优化知识产权环境,促进珠三角(中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市监〔2021〕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
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获得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二)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25万元;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奖励15万元。同一年度获多项奖励的,以单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对保费按照市资助标准最高1:0.5配套。
(四)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产生银行贷款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评估费用的,分别按照市资助标准最高1:0.5配套。市、区两级对利息的资助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对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对评估费用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
(五)专利转化标准资助的条件和标准。申报单位将拥有的发明专利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在标准引言中披露该专利的,按市资助标准最高1:0.5配套。
(六)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对于上一年度本应申报扶持而尚未组织申报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民众街道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工作的个人专利资金支持事项自2021年8月4日起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