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残疾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为让残疾人进一步共享火炬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特制定《中山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残疾人生活津贴发放标准》,(以下简称《发放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市残联相关文件要求,我区于2014年制定了《关于发放残疾人生活津贴的通知》(中开管办〔2014〕118号),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该通知已过期,现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发放标准》。
二、主要内容
本《发放标准》在参照《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基础上,给合我区实际,对发放标准进行了细化,主要是按残疾人身份类别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发放标准,同时对申请的流程、材料等内容进行细化,全文共六条条款,内容包括发放对象、发放标准、资金保障、申请流程等。
发放对象: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户籍残疾人、残疾军人。在原发放对象的基础上,增加了残疾军人。
发放标准:一是低保、低收入和孤寡残疾人标准为300元/月/人;二是其他残疾人标准为200元/月/人。
三、问题答疑
(一)什么是低保、低收入残疾人?
低保、低收入残疾人是指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残疾人。
(二)什么是孤寡残疾人?
孤寡残疾人是指无配偶,无子女,年纪超过60周岁的
残疾人。
(三)如何申请?
新办证残疾人、残疾军人本人或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填报申请表,并附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银行账号等凭证,低保、低收入残疾人需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孤寡残疾人需附社区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