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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扶持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3-17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我区颁发了规范性文件《中山火炬开发区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扶持办法》(中开管〔2023〕1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促进我区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创建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关于促进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科社字〔2020〕86号)、《广东省发展生物医药与健康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粤科社字〔202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依据《中山火炬开发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开管〔2023〕15号)规定,制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二十条,包括总则、重点产业项目落地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研发和产业化支持、许可和认证支持、医工融合支持以及附则。《办法》主要是新增部分支持内容并加大原有的支持力度,同时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具体如下:

  一是加大临床前研究以及三期临床研究支持,合计68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获得药品研发资助最高可达1亿元;

  二是对于医疗器械(含诊断试剂)研发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可达5000万元;

  三是加大对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化妆品、新兽药研发资助,单一企业每年资助最高可达300万元;

  四是新增对带量采购单个品种奖励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可获得500万元奖励;

  五是调整在我区销售并结算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品种的奖励标准,按照每个品种销售收入的0.3-0.5%给予奖励,每个品种奖励不超过3年,累计奖励最高可达1亿元。

  最后是针对新旧政策之间的衔接作出明确规定,已获区原有政策支持但期限未满或区有关会议决议支持的项目,按照原支持标准和时限执行至原定期限届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