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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5-12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音频解读:《中山火炬开发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我区制定了《中山火炬开发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5月9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努力化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山市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设立中山火炬开发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下称“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为规范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中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出台《中山火炬开发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九章,共二十七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资金安排、合作银行、资金监控及调拨流程、资金使用流程、资金使用额度和收费标准、监督和风险管理、其他。

  (一)总则:设立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为火炬开发区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政策性资金。扶持对象指符合如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在中山火炬开发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并诚信经营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法人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合作银行同意续贷,银行同意为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和承诺保证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安全,且原贷款银行与续贷银行为同一银行。

  (二)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成立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筹集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协调中山市各银行机构,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融资专项扶持资金运行情况报告等工作。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

  (三)资金安排: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由区出资设立,总体规模5亿元,首期资金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区可视情况增加或减少出资。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可根据政府扶持方向适当倾斜,促进产业成功转型升级。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如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原则上应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扶持企业。

  (四)合作银行须履行如下义务:

  1.合作银行须按《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华盈投资公司签订《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合作协议》。

  2.合作银行须按《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银行承诺书》的承诺,确保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不会损失,足额及时偿还;确保华盈投资公司足额及时收取企业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资金使用费。

  3.遵守《管理办法》的其他规定。

  (五)资金监控及调拨流程: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由区公资集团负责总体监控,华盈投资设立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主账户。华盈投资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主账户与开设在各合作银行的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分账户之间的资金归集、分配、调拨,由华盈投资根据公司内部审批流程规定进行审批。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为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转贷周转资金。合作银行按月向华盈投资提交拟使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名录及用款计划,华盈投资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做好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区公资集团审核,华盈投资按计划从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主账户中拨付项目资金。项目结余或闲置资金及时返纳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主账户。

  (六)资金使用流程:企业按照银行续贷相关要求,应于贷款到期前30天内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填写《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企业承诺书》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材料包括:

  1.《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2.《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企业承诺书》;

  3. 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贷款合同复印件;

  4. 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合作银行负责审核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转贷条件,确定是否予以转贷,是否符合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条件。对于同意转贷的企业,合作银行出具承诺书,并在《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连同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报华盈投资。

  华盈投资收到合作银行递交的材料后,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请和合作银行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予以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委托合作银行通知申请企业预存资金使用费。

  华盈投资完成审批后,通知合作银行将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企业还贷程序。

  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应在2个工作日(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个自然日)内将该还贷资金转回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华盈投资根据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时间,向使用企业收取资金使用费。

  (七)资金使用额度和收费标准:

  1.单笔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且不超过1亿元,优先保障续贷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

  2.单笔资金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个自然日。资金使用费和费率: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运转效率,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采用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前二日的日综合费率为0.1‰;超过前二日部分的日综合费率为0.4‰。融资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时间最短为一天,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续贷、还款流程在一天内完成的,按一天收取资金使用费。

  (八)监督和风险管理:相关单位按职责针对合作银行、华盈公司和申请人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建立定期审计机制、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九)其他: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原《中山火炬开发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开管〔202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