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为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我区制定了《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为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方案》,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说明
《火炬开发区为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方案》(火炬党政办〔2018〕59号)2023年10月1日到期,现需要重新拟定实施方案,为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我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拟定了《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为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起草完成后,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征求了区政社局、区财政局以及中山港街道司法所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结合反馈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在火炬开发区政府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信息。然后形成《方案》送审稿送中山港街道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最后报区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补助对象
本方案规定的由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对象为具有本区户籍,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
(二)补助范围及标准
对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火炬开发区(中山港街道)按1200元/人/年的标准为其代缴居民养老保险费。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火炬开发区分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