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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12-24

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区修订并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财政投资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为加强区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山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结(决)算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中山火炬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二)机构改革后需重新明确部门职责,制定新制度规范评审行为。

原办法由区财政局制定印发,机构改革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职能由财政局移至区公资中心,根据区建设发展的需要重新制定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章二十条,包括:总则、评审范围评审内容评审要求评审时限、监督管理与奖惩措施、评审报告、附则以及个附件。

(一)总则:对制定办法的依据文件、适用范围、财政性资金定性、工作原则、评审用途等进行概括性说明。明确由区公资中心组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并全面界定责任主体区公资中心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二)评审范围:明确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范围。投资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事前重点绩效(概算)项目、建安费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预结算项目适用本办法。

(三)评审内容:明确区公资中心在项目建设不同阶段需评审的内容,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专业技术职能。

(四)评审要求:办法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送审流程,对建设单位在不同评审阶段需要提供的送审资料和要求进行明确。

(五)评审时限:实行限时评审制度,对工程项目评审工作的开展时限进行控制,全面提升评审工作质效。

(六)监督管理与奖惩措施:对参评单位在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过程中的行为、纪律进行规定,并明确责任追究机制,有利于压紧压实参评方责任,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评审报告:明确评审报告需包含的内容和具体事项,做到规范统一。

(八)附则:明确本办法实施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