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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关于加强区属企业经营性资产租赁监管的指导意见(暂行)》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1-24


文件:关于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关于加强区属企业经营性资产租赁监管的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我区制订并印发《中山火炬开发区区属企业经营性资产租赁监管的指导意见(暂行)》,自印发之日实施。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加强火炬开发区区属企业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规范经营性资产租赁行为,促进廉洁从业,实现企业经营效率、效益提高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火炬开发区实际情况,区公资中心起草了《中山火炬开发区加强区属企业经营性资产租赁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二、文件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分为十大点,每大点分若干小点,包括:《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构建责任体系、健全制度流程、规范决策程序、招租方式、规范日常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其他等。

(一)适用范围:明确《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部门出资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持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以下统称区属企业,不包含上市公司)

(二)指导思想明确区属企业在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以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为目标、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信息化管理为支撑,构建属企业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的责任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公开招租体系和监督体系,促进区属企业资产租赁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合法规范、高效务实,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基本原则:明确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构建责任体系:明确区公资中心是区属企业实行资产租赁的监管主体,区属企业是资产租赁的实施主体

(四)健全制度流程:要求健全租赁管理制度和完善租赁流程。

(五)规范决策审批:包括规范决策程序、租赁方案制定及审批、租赁期限的确定。

(六)招租方式:包括对信息公开的要求,必须进场公开招租的情形,可自行采取竞价、竞争性谈判等线上线下方式公开招租的情形,招租底价的确定,可以直接出租的情形等。

(七)规范日常管理: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的规定,以及加强履约评价、加强使用跟踪、加强续约管理、加强转租管理、加强长期空置资产管理等在租资产管理。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包括开发租赁管理信息系统和推动信息资源的分析应用。

(九)强化监督检查:包括租赁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区属企业的自查自纠、违规违法的处理等。

(十)其他:设定了一些特定条款及其他规定,如:

区属企业自营的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物流园区等资产可根据有关政府政策、市场规律、行业发展特点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对产业园区、产业用房、统租统管等资产租赁,由属企业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属企业之间、属企业所属全资和控股子企业之间、区属企业与国有战略合作投资方的资产租赁行为,以及政府部门有特殊监管要求的物业租赁,可由有关企业自行协商确定。本指导意见由区公资中心负责解释。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