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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征兵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1-26

文件:关于修订《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征兵工作规定》的通知


我区修订并印发了《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征兵工作规定,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说明

  因《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征兵工作规定(2022)》(中开管〔202257号)于20241231到期,规定的部分条款与目前最新政策有所变动,且需将民众街道纳入规定范畴对《中山火炬开发区促进征兵工作规定(2022)》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优待政策:

(一)体检补助(由武装部负责发放)

参加征兵体检的适龄青年,每人每补助100元。对外市返回中山参加体检、政考的应征大学生,按照每人报销总额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差旅费补助。以市征兵办确定为入伍新兵之日为节点,往前两年内于正规医院进行视力纠正手术的,给予最高8000元的一次性医疗费补助。

修改依据: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大学生士兵优待政策的通知》(中府办函2022149号)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六款进行修订。

(二)入伍奖励(由武装部负责发放)

1入伍新兵奖励1000/

2新兵家属奖励1000/

修改依据:为鼓励各社区做好大学生宣传发动工作,结合区财政实际情况,入伍新兵奖励及新兵家属奖励分别调整为1000/兵,出兵单位进行奖励取消。

(三)立功奖励(由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发放)

义务兵含军校生)服役期间个人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获评“四有”优秀士兵的,其家庭在享受当年优待金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

1)获得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50%

2)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00%

3)立一等、获得一级表彰或者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军委机关部门、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0%

4)立二等、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增发当年优待金100%

5)立三等或者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60%

6立四等战功或者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

7)获评“四有”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

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获评“四有”优秀士兵的义务兵,按其当年所获得的最高奖励的一次性增发优待金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

修改依据:根据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进行修订。

节日慰问(由武装部负责发放)

火炬开发区户籍的现役军人(含军校生、军士、军官)服役期间,每年春节、八一、大传统节日,向军人家属发放节日慰问金,慰问标准为500/

修改依据:进一步明确发放对象,并结合区财政实际情况,三大传统节日修改为两大传统节日,慰问金额不变。

)大学生士兵一次性入伍奖励(由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发放)

大学生士兵指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简称“市征兵办”)批准入伍的大学生直招军士和大学生义务兵(通过全国征兵网学历验证的在校(含新生)全日制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及应(往)届毕业生,具体名单由市征兵办在新兵入伍180天后认定按研究生以上35000元、本科30000元、大专2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入伍奖励。

西藏、新疆和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地区、一类海岛和一类艰苦地区(以市征兵办认定为准)服役的大学生士兵,其一次性入伍奖励金按当年度标准的2倍发放。

修改依据: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大学生士兵优待政策的通知》(中府办函2022149号)第一条、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集大学生士兵工作的通知(中府办201916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进行修订。

)其它优惠政策

1应征公民按照规定参加体检应当视为正常出勤,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福利,不得以此为由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应征青年入伍前在户口所属社区(小区享受的原有福利分配,由所在社区(小区予以保留并继续享受;原户口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3.大学生士兵退役后自主创业,可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金、场地租金补贴、小额贷款贴息、创业导师补助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修改依据: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集大学生士兵工作的通知(中府办201916号)第六条第八款,增加第3项。

安置

义务兵、军士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1服役期满退伍后,原则上不安置工作(除国家规定必须安排的除外),按中山退役军人事务局规定标准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发放)

2各级组织、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积极帮助退伍军人解决实际困难。对烈属和退伍军人,在国家招工、自办厂场、个体经营等,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照顾和安排。

3.由火炬开发区管委会(中山港街道)征集入伍的大学毕业生,在服役期间有立功受奖,表现特别优秀的,服役期满退役后,根据个人意愿并结合岗位空缺情况,经考核择优录用,统筹安排到各机关部门、事业单位及社区(小区)工作,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置资格。

修改依据:对第3项内容进行修改,明确招录对象为服役期间有立功受奖及表现优秀的退役士兵,并取消原“义务兵服役期满退伍后,发放一次性退伍奖励2000元”奖励。

处罚

1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处以相当于一名义务兵两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罚款,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属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2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不到指定地点报到或者报到后擅自逃离的,征兵办和原所在单位应当动员其报到或者归队。经教育不改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并按照拒绝、逃避兵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应征公民所在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由区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抵制、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威胁、恐吓、侮辱、殴打征兵工作人员,妨碍征兵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依据:根据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就行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