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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4-122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4-09 分享:

当事人:

  营业执照名称:中山市横栏镇舍牛电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7JUMC31L

  经营场所: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胜裕二街二巷8号四楼之二

  经营者姓名:胡圣润

  本机关(单位)于2023年7月31日对中山市横栏镇舍牛电子厂涉嫌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3C认证)的产品立案调查。2023年7月13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投诉举报人于 2023年6月27日在阿里巴巴平合上的名称为“中山市横栏镇舍牛电子厂”网店购买了一款名为“黑金刚DC12v24V 线性灯变压器轻薄静音灯箱展柜线槽线条灯低压电源 SN-60W-12v”1 件共计付款16.9元,订单编号为:1922843175903053784,和一款名为“黑金刚 DC12V24V 线性灯变压器轻薄静音灯箱展柜线槽线条灯低压电源SN-150W-12V ”1件共计付款23 元,订单编号为:1924410218603925670。收到商品后发现无 3C 认证标志,该商家宣传该产品为厂家直营,使用范国包括LED灯条灯带灯箱等产品。”,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胜裕二街二巷8号四楼之二的中山市横栏镇舍牛电子厂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人反映的上述产品。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办公室和成品库房,未发现有投诉举报人反映的产品以及销售单据,该公司是通过阿里巴巴平合进行网上销售。当事人称阿里巴巴平台上的“中山市横栏镇舍牛电子厂”网店是其单位中山市横栏镇舍牛电子厂开办,投诉举报人购买的低压电源为其单位销售。当事人的经营者现场不能提供被举报的两款产品的3C认证证书及对应的型式试验报告接受检查。根据违法线索及现场核查情况,当事人涉嫌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3C认证)的产品。

  2023年7月18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胡圣润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承认投诉人购买的“黑金刚DC12v24V 线性灯变压器轻薄静音灯箱展柜线槽线条灯低压电源 SN-60W-12v”、“黑金刚 DC12V24V 线性灯变压器轻薄静音灯箱展柜线槽线条灯低压电源SN-150W-12V ”产品及外包装上没有标注3C标识;交代当事人不能提供投诉人购买的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其交代当事人经营上述无3C认证低压电源的情况;其向我单位提供网店后台销售记录,我单位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无3C认证低压电源的违法经营额7666.9元,获利1993元。

  经核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产品提供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对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低压电源。当事人经营无3C认证低压电源的违法经营额7666.9元,获利1993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3年7月13日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证据资料、中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诉求拟办单、中山市横栏镇舍牛电子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胡圣润身份证复印件、网店后台销售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灯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3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单位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7666.9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993元。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或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4-122号),现向当事人发布公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中山市掌上行政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