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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4〕第11-3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5-29 分享:

姓名:黄汝标

居民身份证:442000**********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姓名:黄汝强

居民身份证:442000**********

住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由本单位立案调查你们涉嫌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住宅一案,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448日对黄汝标、黄汝强涉嫌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立案调查。经核查,你们2023111日始在横栏镇新丰村西一路三巷14号对面建设一幢住宅,建筑物总占地面积226.08平方米,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面积226.08平方米,建筑物为4层砼结构554.1平方米。该地类现状图斑2022年分析范围:总面积226.08平方米,其中占压建设用地226.08平方米(建制镇226.08平方米);在《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情况》中规划为城乡建设用地,地块全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但你们建设住宅所占用地未办理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你们的违法行为构成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测笔录》、《询问笔录》、黄汝标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调查横栏镇黄汝标、黄汝强涉嫌违法用地的复函》、宗地图、房产测量图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的规定。属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拟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26.08平方米土地

二、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部分的土地上554.1平方米住宅。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4〕第1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单位领取《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4〕第11-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们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们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们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们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们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卢锦胜梁培南

联系电话:0760-87668021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