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营业执照名称:中山市横栏镇巴顿百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192CJ3D
经营者姓名:卢文清
居民身份证:3****************6
经营场所:中山市横栏镇富横西路兴业街9号首层
2024年3月22日对中山市横栏镇巴顿百货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立案调查。2024年2月29日,根据中山市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诉求拟办单的线索,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富横西路兴业街9号首层的中山市横栏镇巴顿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经营者卢文清有事外出,该店员工林贻兰在现场配合执法检查,向执法人员出示《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等证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销售货架上的双汇牌“双汇福美”火腿肠(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6日,保质日期6个月),未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火腿肠。根据现场检查及投诉情况,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2024年3月20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林贻兰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登记注册情况;其承认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其交代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牌“双汇福美”火腿肠8根。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9日在中山市横栏镇越盛副食品商行购进1件双汇牌“双汇福美”火腿肠(生产日期:2023年8月9日,保质期至2024年2月8日)用于销售,销售价1元/根。自2024年2月9日起,上述“双汇福美”火腿肠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继续销售,于2024年2月9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福美”火腿肠8根,获得违法所得8元。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证据资料、中山市横栏镇巴顿百货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山市横栏镇巴顿百货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卢文清身份证复印件、林贻兰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中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诉求拟办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5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告知期限届满,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减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2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8元。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或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8-025号),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或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中山市掌上行政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