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公告公示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1-039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6-06 分享:

名称:中山市彩翔五金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T8AA75

投资人:曾露

住所中山市横栏镇宝裕村中横大道****厂房之**

本单位调查核实,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本单位已于2024413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2024]1-25),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本单位根据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圆整(¥120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1-03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66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