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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横栏罚催字[2024]第1-025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6-12 分享:

姓名:何基贵

居民身份证:4522************

住址:广西来宾市************

中山市柏江灯饰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你是中山市柏江灯饰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于20231018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3〕第1-033号),已于 2023121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4]1-0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书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张先生、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8031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