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山市璐璐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WFY3X8
法定代表人:刘惠妮
地址: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庆龙大道**号第**幢二楼之二
经本单位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单位已于2024年6月1日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4]第1-035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本单位根据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拾肆万圆整(¥540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1-0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