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厚波
身份证号码:4206191969*********
住址:湖北省睢县唐镇群丰村一组***号
工作单位:中山市铜金工艺品有限公司
关于你在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45号B栋首层之一投资经营的中山市铜金工艺品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一案,我单位已予以审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有义务如实回答本机关的询问,并协助我单位依法开展调查或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现通知你于2024年10月16日到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被调查(询问)人是自然人的,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被调查(询问)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
携带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接受询问的,还应当携带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联系人:张恺琦、李培顺
联系电话:0760-87668031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208室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