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营业执照名称:中山市信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5506T
法定代表人:林建武
住所: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四路***号首层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8月26日对中山市信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立案调查。2024年8月8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四路25号首层的中山市信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法人代表林建武有事外出,当事人的店长卜启康在现场配合执法检查,向执法人员出示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等证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销售货架、仓库进行检查,未发现有被投诉的无尽潮焗香弹鸡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5日、保质期:8个月);当事人的店长卜启康承认当事人有销售过上述商品,现场出示被举报商品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等资料;根据举报线索及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24年8月20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卜启康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登记注册情况;其交代当事人2023年12月14日在中山市仁宣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无尽潮焗香弹鸡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5日、保质期:8个月)用于销售;其承认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交代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无尽潮焗香弹鸡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5日、保质期:8个月)2包,销售价1.2元/包。
经核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4日在中山市仁宣商贸有限公司购“无尽潮焗香弹鸡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5日、保质期:8个月)用于销售,销售价1.2元/包。自2024年6月15日起,上述“无尽潮焗香弹鸡蛋”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仍继续销售,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无尽潮焗香弹鸡蛋”2包,获得违法所得2.4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12日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证据资料、中山市信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建武身份证复印件、卜启康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4〕第8-05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依法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告知期限届满,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减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3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2.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中山市掌上行政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或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8-057号),现向当事人发布公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单位领取《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8-057号)和《广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