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莫龙
居民身份证:522726199303******
住址:贵州省独山县麻尾镇中阳村****号
因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一案,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07 月24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北路多宝城前200米处进行路面执法巡查,发现你(单位)莫龙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粤S51W9Q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你(单位)向执法人员出示了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证件配合执法检查。你(单位)驾驶该汽车粤S51W9Q车上共有2名乘客,车辆为非营运车辆,你(单位)现场无法出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
2024年07月24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莫龙进行询问调查,你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你(单位)承认是该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粤S51W9Q的司机,该车车主是你(单位)的姐夫韦荣,承认该车辆没有办理道路运输经营的相关从业资格证件。交代了车上共搭载2名乘客(一男一女)男乘客为你(单位)的同学,女乘客为男乘客的女朋友,从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到贵州省独龙县麻尾镇中阳村,需收取150元。2024年07月24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乘客梁燕霞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为该车乘客,该车司机是其男朋友同学,因急需回贵州通过男朋友电话联系你(单位),乘坐你(单位)车牌为粤S51W9Q的车,从中山市横栏镇到贵州省独龙县麻尾镇,需支付司机莫龙150元/人,共300元,未支付。
经查明,你(单位)在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北路多宝城前200米处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07月24日被我单位查获。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二份、《证据资料》六张、《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你(单位)莫龙《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小型普通客车粤S51W9Q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乘客梁燕霞《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一张、《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系统》复印件一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 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二) 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第52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程度一般,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的规定,拟建议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4〕第6-00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单位领取《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4〕第6-009号)。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李先生、张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