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吴戎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3303021962********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区**街道**路***村***幢****室
由本单位立案调查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核查,当事人吴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主管部门的报建批复,在中山市横栏镇永谊二路11号(土地使用证证号中府国用(2***)第1****1号)实施建设行为,违法建设面积为5048.88平方米。中山市横栏镇永谊二路11号的用地(证号:中府国用(2****)第1****1号)在《中山市国土规划总体规划(2021-2035)》中为工业用地,在《中山市横栏镇工业用地规划条件论证报告》规划为一类工业用地,用地技术指标:容积率1.5-3.5,绿地率10%-15%,建筑密度35%-60%。而房产测量图(编号F17XBC20230303)以及已有房产证建筑的房产测量红线图(编号F17ZCC20135052)所示,幢号①②⑥⑧⑨建筑物已超出了建筑红线,幢号③④建筑物为简易升降设备,幢号⑤建筑为屋顶加建锌铁棚(原建筑物有房产证),幢号⑦⑩建筑间距不足,均无法补办规划报建,并且总建筑密度为68.32%,已超出所在控规的要求(35%-60%),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影像资料证据》、《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管理类)》中第二方面城乡规划管理类第二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拆除无规划报建的5048.88平方米建筑物。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43〕第2-6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单位领取《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4〕第2-6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卢先生、梁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8021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