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营业执照名称:中山市韩艾灯饰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CMG63P6T
经营者姓名:王圣裕
住所: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接庆二街**号**楼之二
因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吊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于2024年8月1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4-042号),已于2024年10月31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网点、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一、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二、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梁容生(1912119****)、梁培南(1912119****)
联系电话:0760-87668031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