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姓名:袁池发
居民身份证:4406011951********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三友岗*****
经我机关(单位)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6月19日在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工业区富裕路投资经营的五金加工厂从事五金加工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决定书》(粤中横栏责改字[2024]第1-037号)以及《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资料》、《袁池发投资经营的五金厂投资清单》、《袁池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按照《中山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2023年修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不罚字[2024]第1-0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单位)领取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中山市掌上行政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9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208室
联系人:张先生、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