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张素美
居民身份证:3412041968********
住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因张素美于2024年4月17日在中山市横栏镇四沙市场东门右侧外摊档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于2024年8月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3-004号),已于2024年9月24日送达你,要求你于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催字〔2024〕第3-003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单位领取《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催字〔2024〕第3-003号)。
如对催告书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