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姓名:陈良平
居民身份证:35018119**********
住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我单位对你在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三路 5 号之三投资经营的中山市横栏镇博优达灯饰厂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立案调查。我单位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了《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10-001号),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 圆整(¥17000.00),并于2024年3月2日对你(单位)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如下: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书之日起10日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圆整(¥17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4〕第10-0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书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黄小姐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