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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公告送达(粤中横栏催字〔2024〕第 3-004 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12-05 分享:

  名称:中山市横栏镇周德养生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5M7N143

  经营者姓名:周光财

  居民身份证:5225281967********

  经营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贴边)益辉四路3号**栋**层之二

  因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本机关(单位)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于2024年8月2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3-008号),已于2024年10月11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催字〔2024〕第3-0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单位领取《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催字〔2024〕第3-004号)。

  如对催告书有异议,你(单位)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