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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5-047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12-11 分享:

  当事人:

  姓名:贺荣

  居民身份证:5101211999********

  住址:***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9月4日对你单位贺荣(居民身份证:5101211999********)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及采取可靠措施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存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2024年8月26日上午,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永谊一路2号华通工业园二楼的五金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并在你单位负责人贺荣的陪同下进行检查。你单位是一家五金灯饰加工企业,未办理营业执照,主要工艺对五金灯饰配件进行除油、清洗、喷漆、烘干、包装等,你单位在生产车间右侧设置了一个化学品存放仓库,该仓库内存放大量化学品,主要是6桶190kg/桶的丙烯酸树脂,3桶20kg/桶的丙烯酸酯类树脂涂料,仓库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均为非防爆电气设备(照明灯、开关、风扇等);在车间内还存放了各类油漆(TW550玉墨银、JU630P-8A光油等、另有部分未标注型号)。在喷漆房内,使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开关、电气线路等),且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执法人员要求你单位提供使用的化学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专门安全管理制度等资料。你单位提供了使用的部分化学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丙烯酸树脂、TW550玉墨银、JU630P-8A光油等),未能提供使用危险物品的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危险化学品未分类、分开存放;2、储存危险化学品场所未设置化学品周知卡;3、化学品储存场所危险物品存放未采取防流散措施;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化学品储存场所未设置消除静电装置;6、化学品储存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7、化学品储存场所、喷漆房等区域使用非防爆的电气设备;8、化学品储存场所未配备足够的灭火设施;9、化学品储存场所使用非防火门、使用非实体墙分隔;10、在化学品储存场所内进行调漆操作;11、喷漆房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以上隐患证实你单位涉嫌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使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违法行为。

  你单位向我单位提供了所使用及存放的化学品(丙烯酸树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证实丙烯酸树脂闪点为25℃,属第三类,易燃液体,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该物品为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2828)属危险化学品。你单位向我单位提供了所使用及存放的化学品(TW550玉墨银、光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证实该物品为《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中的涂料,属第三类,易燃液体(联合国编号:1263,类别3)为危险物品)。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 份;现场检查照片30张;你单位负责人贺荣、厂长黄苑洪询问笔录各1 份;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执》1 份;贺荣身份证复制件1份;你单位提供的存放及使用的丙烯酸树脂、TW550玉墨银、光油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你单位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1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11月2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标准(序号26)3.既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5-04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卢先生、梁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