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名称:中山市璐璐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WFY3X8
法定代表人:刘惠妮
住所: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庆龙大道**号第**幢**楼之二
我单位对你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一案立案调查。我单位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了《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1-046号),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五十四万元整(¥540000.00),并于2024年7月9日对你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如下: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五十四万元整(¥540000.00)。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4〕第1-07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书有异议,你公司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