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何达志
居民身份证:4428251989********
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曲界镇三河村***号
因你(单位)在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商业街与新兴南路交界处(美宜佳旁)未领取营业执照使用小货车从事无照流动经营活动(卖水果),本机关(单位)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4年6月25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2-25号),已于2024年6月27日送达你,要求你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2000元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4]第2-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单位领取《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4]第2-4号)。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01月15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李先生、梁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8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