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姓名:黄金阳
居民身份证:4508812003********
住址:广西*******************号
因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电子烟,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24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4-515号),已于2024年12月27日送达你,要求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19125.22元交至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而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当事人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催字〔2025〕第4-0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梁容生(1912119****)、梁培南(1912119****)
联系电话:0760-87668021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