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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5-009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02-24 分享:

当事人:

  名称:中山市格辉尔灯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C2JB0JXE

  经营者姓名:陈雪锋

  居民身份证:3621361978********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高沙社区悦生直街一巷**号**层第**卡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中山市格辉尔灯饰厂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2024年10月29日下午,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经营者陈雪锋的现场陪同下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你单位为一家五金灯饰配件加工企业,主要是对五金件进行激光切割、折弯、焊接等操作,生产工序为开料、激光切割、折弯、焊接、磨边等。现场设置有焊接平台3个,现场有2名劳动者肖建国、张勇正在进行激光焊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单位提供上述2名焊接工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你单位未能提供。检查发现以下问题: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目录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你单位激光焊作业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以上事实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 份;现场检查照片12张;你单位经营者陈雪锋询问笔录1 份;员工肖建国、张勇询问笔录各1份;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执》1 份;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5年1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年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标准(序号14)1.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人数在1至2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本机关(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中横栏罚字〔2025〕第5-00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0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卢先生、梁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