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姓名:欧启文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4420001976********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幢***
姓名:欧启华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4420001972********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幢***
由本单位立案调查你们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11月27日对欧启文、欧启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立案调查。经核查,当事人欧启文、欧启华于2020年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主管部门的报建批复,在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191号【证号:国(****)易17****】实施建设行为,违法建设了2处厂房屋面天面棚(建设面积分别为384.13平方米和755.95平方米)、1处6层户外电梯115.61平方米、1幢框架结构3层厂房1534.99平方米、1幢框架结构1层保安室9.08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为2799.76平方米,违法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勘验笔录》、《影像资料证据》、《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关于协助提供欧启文、欧启华土地房产等信息的复函》、《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你们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管理类)》中城乡规划管理类第二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确定你们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们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拆除无规划报建的2799.76平方米违法建筑物(2处厂房屋面天面棚、1处6层户外电梯、1幢框架结构3层厂房、1幢框架结构1层保安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们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们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们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们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们放弃听证权利。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5〕第2-00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单位领取《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告字〔2025〕第2-008号)。
联系人:卢先生、梁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8021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日
附:图纸示意图(编号F17XBC2023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