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聂满意
住 所:中山市横栏镇宝裕村中横大道**号厂房一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UKKD5Y
经我局调查核实,中山市聚全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主要从事塑料泡沫包装加工项目,该项目未经环评审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你公司于2017年8月将该项目投入生产。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可以认定:
—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20日对你公司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20日对你公司检查时制作的《监察工作记录表》
—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22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满意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照片》
—《中山市聚全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聂满意身份证》
我局已于2019年1月10日公告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该事实有我局《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横)环罚告字[2018]078号)、《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等材料为证。
经审查,你公司以上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对你公司罚款四十三万元人民币。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横)环罚字[2019]00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可以通过中山市掌上行政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7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2楼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 8766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