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姓名:陈卫精
居民身份证:3307**********
住址:浙江省金华市**********
我单位对你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一案立案调查。我单位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了《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1-055号),对你处罚款人民币三十八万元整(¥380000.00),并于2024年9月12日对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如下: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人民币三十八万元整(¥380000.00)。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4〕第1-07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书有异议,你可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
附件:《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5]第1-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