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孔海彬
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830627****
联系电话:1522044****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鹅湖镇孔家村**
案由:工资支付
经调查,被告知人的以下行为:拖欠李某某、石某等4名劳动者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工资,共计21860元。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五十三条的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要求你足额支付李某某、石某等4名劳动者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工资21860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社分局207室)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88号
联系人:周女士、谷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86298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