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山市满益玻璃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E71RGU53
经营者姓名:陈满瑶
居民身份证:4508811988********
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北路4******
经本单位调查核实,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主要从事玻璃制品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已于2024年8月投入生产。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单位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圆整(¥260000.00)。
因无法与你厂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5]第1-0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厂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厂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厂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厂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201室
联系人:张先生、李先生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
附件:1.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5]第1-018号)
附件:2.中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