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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罚催字[2025]第1-011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04-14 分享:

  姓名:刘霖

  居民身份证:362135************

  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因你于2024年7月22日在中山市横栏镇中横大道28号四楼之二投资经营的加工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我单位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于2024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作出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1-075号),已于2024年10月25日邮寄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00),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培顺1912119****)、张恺琦1912119****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