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姓名:肖勇
居民身份证:51152819**********
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组
经我机关(单位)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富业路11号厂房第二卡第二车间投资经营的中山市古镇淼桦喷塑厂存在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决定书》(粤中横栏责改字[2024]第10-001号),责令你(单位):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足额支付吴桃、徐北海、曾咀秀等20名工人2022年7月至10月期间的工资,并将以上工人领取工资的支付凭证和书面整改报告报送至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局201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单位)领取该责令改正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黄小姐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