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鼓励科技创新,技改升级,引导和培育创新型企业集约集群,努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镇经济持续稳步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经济扶持政策,结合我镇实际,修订了《横栏镇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公示,若有修改意见,于2019年12月1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逾期未复视为无意见。
横栏镇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
2019年12月9日
(联系人:罗志健;联系电话:87616518)
横栏镇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
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鼓励科技创新,技改升级,引导和培育创新型企业集约集群,努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全镇经济持续稳步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经济扶持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资金是指经镇政府批准设立,由镇级预算安排,用于招商引资,合理引导我镇企业扩产增效,鼓励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科技创新、技改改造、新三板挂牌和境内外上市,以及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检测实验室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和科学决策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经信局是本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受理并审核项目申请。
(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受理并解答申请使用单位的咨询。
(四)必要时对奖励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财政分局是本专项资金的支付、审核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并报镇人大审批。
(二)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按办法对奖励企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章 扶持对象、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资金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在我镇,且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我镇内,项目须属于《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按最新版本)中非限制、禁止类项目,以及为上述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
第七条 招商引资类
(一)入驻项目奖励
2017年以后,以购地自建、购买厂房或租赁厂房方式,在我镇新成立或首次搬迁至我镇的工业企业,2年内实现上规入统的,上规后可连续享受3年经营奖励(若中途退库的,则不再享受),奖励标准以下:
1.购地自建、购买厂房的。
序号 | 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 年奖励金额(万元) |
1 | 3000(含)至5000(不含) | 15 |
2 | 5000(含)至10000(不含) | 30 |
3 | 10000(含)至20000(不含) | 50 |
4 | 20000(含)至50000(不含) | 100 |
5 | 50000(含)以上 | 200 |
已享受市、镇相关土地配套鼓励政策的,不再纳入本条规定的奖励范围。
2.租赁厂房的。
序号 | 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 奖励标准(元/平方米·月) | 年奖励金额上限(万元) |
1 | 3000(含)至5000(不含) | 2 | 15 |
2 | 5000(含)至10000(不含) | 3 | 30 |
3 | 10000(含)至20000(不含) | 4 | 50 |
4 | 20000(含)至50000(不含) | 5 | 100 |
5 | 50000(含)以上 | 6 | 200 |
租赁面积按第三方测量机构测量结果、厂房租赁合同、租赁税发票、土地证及房产证等综合材料作为核准依据。
(二)引荐方奖励
2017年以后,经第三方引荐,以购地自建、购买厂房或租赁厂房方式,在我镇新成立或首次搬迁至我镇的工业企业项目,达到以下相关标准后,对引荐方进行相应奖励。
1.引荐奖励对象。
(1)本奖励办法所称引荐,是指经项目投资方和引入方认可的项目引荐机构,在双方之间发挥中介作用,并促成双方在项目引荐、对接、沟通、协商、谈判、签约等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作用,且成功引荐项目或推动投资方在我镇范围内落户的行为。
(2)奖励对象为引荐机构,引荐机构可以为企业(含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境外组织及社会个人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2.引荐项目认定。
(1)引荐项目须属于《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按最新版本)中非限制、禁止类项目。
(2)在我镇完成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3)在我镇经信局完成项目库入库登记。
3.引荐奖励标准。
(1)引荐项目购地自建、购买厂房,建设面积5000平方米(不含)~10000平方米(含)的,对引荐方一次性奖励3万元;建设面积100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对引荐方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引荐项目租赁厂房,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不含)~10000平方米(含)的,对引荐方一次性奖励3万元;租赁面积100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对引荐方一次性奖励5万元。租赁面积按第三方测量机构测量结果、厂房租赁合同、租赁税发票、土地证及房产证等综合材料作为核准依据。
(3)引荐项目自办理营业执照后,2年内首次实现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引荐方一次性奖励引荐项目该年销售收入的2‰。奖励金额以引荐方提交奖励申请的项目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计算。
第八条 开拓境内外市场
(一)对由我镇政府部门或我镇行业商协会组团参加的香港国际户外及科技照明博览会,并且要求参展企业必须进入横栏镇企业展览专区,给予企业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补贴展位费5000元,每家企业最多补助2个(含)展位。
(二)对由我镇政府部门或我镇行业商协会组团参加的境外展览会(不含香港国际户外及科技照明博览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补贴展位费5000元,每家企业最多补助2个(含)展位,补贴展览会不超过2个(含),抱团的本镇参展企业需达10家(含)以上。申请企业在参展期间必须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九条 工业科技奖励类
(一)科技创新类
1.被列入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名单或中山市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名单的,按市政府资助金额的15%给予配套奖励,每个团队年度奖励金额限额100万元。
2.获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立项扶持的,分别奖励80万元、40万元、20万元。对于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多项重大科技专项立项的单位,按照最高标准的一个给予奖励。
3.获评国家级科技进步特、一、二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评广东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评中山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对于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多项进步奖的单位,按照最高标准的一个给予奖励。
(二)机构类
1.被市政府新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奖励50万元。
2.新认定为“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的,奖励30万元。
3.新认定为“中山创客·众创空间”的,奖励20万元。
4.2018年及以后首次、复审或重新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三年有效期内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对比认定前一年增长60%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三年有效期内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对比认定前一年增长60%及以上的,奖励15万元;三年有效期内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对比认定前一年增长60%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企业同一年度符合不同档次奖励标准,按最高档次的一个进行奖励。三年有效期内,企业先获得较低档次奖励后,再次符合更高档次奖励标准的,按差额进行奖励。
企业享受了上述奖励后,复审或重新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再享受奖励。
5.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于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多项认定称号的单位,按照最高标准的一个给予奖励。每个单位累计享受同档次奖励最多一次,且累计获得本子项奖励资金限额50万元。
6.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于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多项认定称号的单位,按照最高标准的一个给予奖励。每个单位累计享受同档次奖励最多一次,且累计获得本子项奖励资金限额50万元。
7.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5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国家级众创空间或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30万元;新认定为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奖励20万元;新认定为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中山市众创空间,奖励10万元。对于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多项认定称号的单位,按照最高标准的一个给予奖励。每个单位累计享受同档次奖励最多一次,且累计获得本子项奖励资金限额50万元。
8.新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奖励50万元;新认定为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工程实验室或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奖励10万元;新认定为中山市企业技术中心、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中山市工程实验室,奖励3万元。对于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多项认定称号的单位,按照最高标准的一个给予奖励。不同年度获得多项认定称号(包括同一档次的称号)的单位,可以获得多次奖励,且不设上限。
(三)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镇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着力优化存量,提升产业竞争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获得市财政“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题项目)”奖励,且获奖当年1-9月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市奖励金额的40%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限额15万元。
(四)支持检测实验室发展
对获得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给予5元/平方米·月,最多不超过36个月,每年不超过10万元奖励。自有物业的,按建筑面积计算;租赁物业的,按租赁税发票上核定的面积计算。
(五)参与标准制定项目奖励
牵头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每个标准奖励5万元;参与制定单位,每个标准奖励1万元。
(六)营业收入增长奖励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奖励标准见下表:
序号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额(万元) | 奖励金额(万元) |
1 | 1000(不含)至2000(含) | 5 |
2 | 2000(不含)至3000(含) | 10 |
3 | 3000(不含)至5000(含) | 15 |
4 | 5000(不含)至10000(含) | 25 |
5 | 10000(不含)至20000(含) | 40 |
6 | 20000(不含)至30000(含) | 80 |
7 | 30000(不含)至40000(含) | 120 |
8 | 40000(不含)至50000(含) | 160 |
9 | 50000(不含)以上 | 200 |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额=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上二年度营业收入与历年申请此项奖励的最高营业收入中的最大值)
第十条 扶持企业上市类
有境内外上市及新三板挂牌意向的企业,可申请纳入《横栏镇上市企业培育库》,入库后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企业已制订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备案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2.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经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后,其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获省财政补助的,按省财政补助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3.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补助30万元。
4.企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30万元。
5.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投资在横栏)分四个档次进行奖励:募投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给予奖励30万元;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奖励60万元;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奖励90万元;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50万元。
6.企业聘请证券中介机构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筹备工作,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请获同意的,给予补助150万元。企业成功直接境外上市(H股)的,给予奖励60万元。直接境外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向我镇的,参照上述第(4)点给予境内成功上市相同标准的奖励。
7.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到香港或美国主板间接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我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间接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向我镇的,参照上述第(4)点给予境内成功上市相同标准的奖励。
8.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到香港、美国主板以外的其他境外证券市场间接上市的,募集资金的50%以上(同时要求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投资我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9.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再奖励20万元。
10.本镇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且所募资金的50%以上投资在我镇,募投金额2亿元(不含)至10亿元(含)的,给予奖励30万元;募投金额超过10亿元的,给予奖励6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且所募集资金投资在我镇1000万元(不含)以上到3000万元(含),给予奖励1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在我镇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奖励15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同一年度同时符合“第七条招商引资类(一)入驻项目奖励”和“第九条工业科技奖励类(七)营业收入增长奖励”两款奖励标准的,只能选择其中一款申请奖励。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及拨付
第十二条 符合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向横栏镇经信局提交申请。具体申报要求,以当年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经信局对项目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主要审核内容:
(一)资格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资金所列条件。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三)内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经信局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审核合格的项目向镇政府推荐,经镇政府批准后,下达奖励计划,镇经信局按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经办、审核、审批人员要认真履责,严格审核把关,奖励资金拨付安全规范,公平公正,如发现有关人员失职失责,将依有关规定严肃追责,发现徇私舞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奖励资金使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奖励资金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台账,登记资金的使用,自觉接受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横栏镇人民政府有权撤销对该企业的奖励决定并追回被骗取的奖励资金;企业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横栏镇人民政府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横栏镇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申请表》在“横栏镇政府网(http://www.zs.gov.cn/hlz/)”下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横栏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此前本镇的《横栏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栏镇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横府办〔2018〕76号)》和《横栏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横栏镇稳增长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横府办〔2018〕68号)》相应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