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姓名:黄家嵘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442000********5257
住所:中山市小榄镇******号
姓名:蔡欣倩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442000********8609
住所:中山市小榄镇*********幢
本单位于2022年3月28日黄家嵘、蔡欣倩厂房一期工程涉嫌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立案调查。2022年2月15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村的厂房一期工程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当事人黄家嵘、蔡欣倩不在现场,由受委托人梁浩标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身份证接受检查。经核查,黄家嵘、蔡欣倩厂房一期于2017年11月13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2**********601),工程合同价格为3205191元;根据竣工总平面图显示,该厂房建设面积3902.43平方米,现场不能出示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现场未造成危害后果。
2022年2月16日对受委托人梁浩标进行询问调查,其交代黄家嵘、蔡欣倩厂房一期工程于2017年11月13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42**********601),建设规模为框架结构4层,面积3902.43平方米,工程合同价格为3205191元,该厂房于2019年3月1日对外招租,未组织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经查明,当事人建设的黄家嵘、蔡欣倩厂房一期工程位于中山市横栏镇宝裕村,未对厂房一期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建设该厂房时工程价款3205191元,现场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2年2月15日被我单位查获。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受委托人梁浩标的《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一份、《影像资料证据》4份、《建设工程合同》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
本单位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2]第2-10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告知期限届满,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58.1“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取2%作为罚款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58.1“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为罚款陆万肆仟壹佰零叁元捌角贰分(¥64103.82)。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中山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请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我单位领取《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现金或刷卡交纳罚款的,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工、农、建三家银行中山市范围内任何一个网点交纳罚款并从银行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转账交纳罚款的,按照《转账须知》中的转账流程办理;你们是否已经交纳罚款以《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为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天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