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姓名:吕通化
身份证号:15************0037
住址:内蒙古包头市*************号
本单位于2022年10月25日对吕通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立案调查。2022年9月1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到中山市横栏镇西冲东路18号中山山燕纺织有限公司1#厂房、2#厂房工程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当事人吕通化不在现场,在执行经理王经广的陪同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检查,现场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1、施工现场临边防护脱落,不符合规范要求;2、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平台没有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设置。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横栏城建责字[2022]2-001号),要求当事人: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在2022年9月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要求施工现场临边防护需按规范要求设置,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平台需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3、于2022年9月8日到本单位接受处理;4、于2022年9月8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2022年9月7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到中山市横栏镇西冲东路18号中山山燕纺织有限公司1#厂房、2#厂房工程进行复查,在当事人陪同下检查发现,1、施工现场临边防护已修复;2、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平台已移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022年9月7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吕通化进行询问调查,其交代了中山山燕纺织有限公司1#厂房、2#厂房工程的施工单位是大诚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通化是该建设项目的负责人,交代清楚其作为施工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知道施工现场临边防护脱落,不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平台没有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设置的情况,由于工作疏忽,导致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消除。
经查明,当事人吕通化作为中山山燕纺织有限公司1#厂房、2#厂房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于2022年9月施工期间,施工现场临边防护脱落,不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平台没有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设置,2022年9月7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施工现场临边防护已修复、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平台已移除,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询问笔录》、《影像资料证据》两份、吕通化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属于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本单位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2]第2-10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告知期限届满,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申请听证。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402.6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三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402.66“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对施工单位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3]第2-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中山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强制执行。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