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赵中军
居民身份证:5108**************
住址: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
经我机关(单位)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中山市横栏镇乐丰八路垃圾中转站旁厂房经营的五金厂于2022年03月16日,存在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机关(单位)根据你(单位)经营的五金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42万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横栏罚听告字[2023]第1-0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3年06月13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横栏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联系人:张先生、黄小姐
联系电话:0760-8766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