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营业执照名称:中山市鸿麦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NEKCX8
法定代表人:朱威洪
住所: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二路**号第**幢**楼
本单位于2023年07月21日对中山市鸿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案调查。2023年6月13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线索,依法向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二路6号第三幢五楼的中山市鸿麦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出具的、中山市鸿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榴莲饼的检验报告(No:FGZ2023051323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朱威洪在现场配合执法检查过程,对有关法律文书进行签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资料接受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核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3月23日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处字[2022]3285号),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场所、仓库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榴莲饼(生产日期:2023年4月1日、规格型号:300g/袋),发现3袋中山市鸿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榴莲饼(生产日期:2023年6月8日、规格型号:300g/袋),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扣押。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检验结果,中山市鸿麦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023年6月14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朱俊荣进行询问调查,其介绍自己的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的登记注册情况;其交代当事人于2023年3月23日被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承认抽检不合格的榴莲饼(生产日期:2023年4月1日、规格型号:300g/袋)是当事人生产的;其交代上述不合格的榴莲饼共生产300包,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交代该批次不合格的榴莲饼的货值情况,没有交代成产成本情况,我单位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其交代被扣押的 3袋中山市鸿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榴莲饼(生产日期:2023年6月8日、规格型号:300g/袋)实际是中山市诺克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由于员工操作失误导致使用了中山市鸿麦食品有限公司的外包装。
经核查,2023年3月23日当事人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2023年4月1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300包榴莲饼用于销售,且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榴莲饼货值1140元。2023年5月20日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榴莲饼(2023年4月1日生产)进行检验,检测报告(No:FGZ20230513232)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视为认可。
以上事实有《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证据资料、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横栏市监责字[2022]7013号)、中山市鸿麦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山市鸿麦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朱威洪身份证复印件、朱俊荣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中山市鸿麦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台账、召回通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处字[2022]3285号)、检验报告(No:FGZ20230513232)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0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9月19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单位于2023年10月11日组织听证。经过听证后认为当事人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确定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从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100000元; 二、没收标有中山市鸿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榴莲饼3包。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或者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或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3〕第8-033号),现向你发布公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