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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催字〔2024〕第4-014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7-01 分享:

营业执照名称:中山市横栏镇易衡灯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7JUMC31L

经营者姓名:陈晓丽

经营场所:中山市横栏镇五沙工业区鸿恺路3号琪豪工业园第二幢4

因中山市横栏镇易衡灯饰厂生产销售列入目录未经认证的产品,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于 2024 年 02 月 29 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横栏罚字〔2024〕第 4-111 号),已于 2024 年 02 月 29 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你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我单位予以采纳,你单位应按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填写的日期前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各网点,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或邮寄送达《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横栏催字〔2024〕第4-014),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梁容生(191211*****)、梁培南(191211*****)

联系电话:0760-87668021

单位地址: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39号二楼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