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要求(中府〔2015〕14号),现将我局修订的《中山市镇区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意见(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修订稿有修改意见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于2017年7月7日前向我局反馈。联系人:苏垣来;联系电话:89989377;传真:88882766;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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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山市镇区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意见(修订稿)》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17年6月22日
附件:
中山市镇区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意见(修订稿)
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府〔2008〕159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学前教育三年提升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中教体〔2015〕100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公益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定稿(试行)>的通知》(中教体〔2015〕28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各类幼儿园的等级情况,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镇区幼儿教师工资保障和激励机制,稳定和优化幼儿教师队伍,促进办学质量的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待遇与绩效挂钩的原则。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与所属幼儿园的办园质量、效益挂钩,根据幼儿园的等级情况,确定教师的待遇标准。
(二)保障与激励结合的原则。既制定幼儿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同时制定幼儿教师月人均最低工资标准,在保障教师基本收入的基础上,合理拉开幼儿教师收入的差距,实行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
三、标准和要求
(一)幼儿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
在职幼儿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为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不含单位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金额,不含托管、周六及寒暑假等加班补助,下同)。
(二)幼儿教师人均最低工资指导标准。
1.非等级幼儿园,在职教师月人均工资待遇不低于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2.省(市)规范幼儿园,在职教师月人均工资待遇不低于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7倍;
3.市一级幼儿园,在职教师月人均工资待遇不低于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4.省一级幼儿园,在职教师月人均工资待遇不低于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4倍。
(三)幼儿园在职教师人均工资待遇高出最低工资指导标准部分作为绩效工资,由幼儿园在合理设岗、明确职责、科学考核的基础上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四)按照幼儿园现有经费的来源渠道,筹措经费来执行幼儿教师最低工资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办学单位在幼儿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和人均最低工资指导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
(五)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支出占保教费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5%。
四、保障措施
(一)全市幼儿园要执行幼儿教师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幼儿教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幼儿园年检合格的必达指标。
(二)各幼儿园必须与全体教师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保。同时,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园教师工资方案,确保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幼儿教师包括幼儿园专任教师、保健医生和财会人员,不含幼儿园正副园长;
(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幼儿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及幼儿教师人均最低工资指导标准不含单位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金额,不含托管、周六及寒暑假等加班补助;
(三)本指导意见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