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镇人大的各项工作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根据《关于大力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常办〔2017〕47号),制定本办法。
一、请示事项
镇人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事先向镇党委请示,经党委同意后,由镇人大依据有关程序予以实施。主要包括:
(一)关于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人大精神的实施意见、方案和措施;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修订中的重要问题;
(三)镇人大年度工作要点;
(四)关于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议程,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选举事项以及拟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等有关事项;
(五)关于镇人大机构设置、调整和机构负责人的人事安排建议;
(六)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请示、指导意见及工作方案;
(七)需要请示镇党委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报告事项
镇人大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镇党委汇报。主要包括:
(一)有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参加的市委人大工作会议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在会议闭幕后,将大会情况向镇党委报告;
(二)全国、省、市人大下发的重要文件;
(三)镇人大代表和选民反映的需向镇党委报告的重要意见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动态;
(四)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本镇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五)需要向党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请示报告方式
镇人大主席向党委请示或报告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或口头报告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由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直接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