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密切镇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保持与原选区选民的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职责,应当认真履行。
第三条 代表联系选民一般按选区进行,每位代表应相对固定联系若干名选民。选区内的人大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合若干名代表联系选民,也可以由镇人大办或代表小组统一组织。
第四条 代表通过联系选民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五条 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是:
(一)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二)围绕镇人大及主席团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三)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听取选民和群众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向原选区选民汇报自己履行代表职责、行使代表职权的情况,主动接受原选区选民的评议监督。
第六条 代表应当从本人的职业、工作地、居住地等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多种方式联系选民:
(一)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参与接访、发放信函、设立公示专栏(电子信箱、工作名片);
(二)参加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及专项监督活动;
(三)积极参加小组、专业小组的活动;
(四)应邀参加原选区或有关单位的会议;
(五)利用网络平台、人大代表联络站等倾听群众意见。
第七条 代表对选民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必要的调查研究综合整理后,可以以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交镇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主席团研究处理,或者由镇人大办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第八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接到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后,应认真研究处理,并于3个月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代表,由代表及时反馈给有关选民。
第九条 镇人大办应加强对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定期研究改进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将代表联系选民情况纳入代表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换届选举时推荐连任代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镇人大办应做好代表联系选民的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建立代表联系选民情况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代表所在单位和原选区所辖单位应支持代表开展联系选民活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