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河道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我市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政府规章《中山市河道管理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下称《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当前我市违法侵占河道岸线的行为时有发生,不同程度的破坏了我市河道生态环境。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通过立法对我市河道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有利于我市河道管理工作的法治化。
(二)旧有河道管理制度不适应现行河道管理实际。目前,我市实施的河道管理制度主要是三份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低,且“零散的”规范了内河涌、砂石堆放以及堤防工程保护的管理事项,未对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划分、河道专业规划、河道生态保护、河道管护等内容进行科学性、系统性规定,不能适应新时代河道管理的需要。
(三)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我市河道管理的实际,坚持科学治水,坚决打赢打好水污染治理这场没有退路的攻坚战,为水污染治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我市河道管理体制,明确河长湖长职责、河长制办公室职责、河长制相关工作制度和考核机制。
(二)明确我市河道管理专业规划编制的主体及程序,强化规划对河湖管理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三)明确我市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程序,对内河涌管理进行规定。
(四)明确实行最严格河道保护制度。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性行为、限制性行为,对河道水闸设置、河道覆盖管理,堤顶管理,破堤施工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五)规范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规划、堆砂场管理要求进行规定。
三、《办法》主要特色
(一)结合《中山市水污染治理总体工作方案》,将水污染治理(防治)有关内容写进《办法》,为水污染治理工作提供制度支撑。
(二)进一步明确了市、镇两级河长湖长职责,市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推动治水体系建立和完善。镇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辖区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
(三)结合水行政管理的实际问题,在《办法》中明确解决的方式。如为确保水政执法人员和防汛人员在堤坝上正常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堤顶、戗台设置影响阻碍水政、防汛监督检查人员通行的道闸杆、栅栏杆等障碍物”。为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堆放场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堆放砂石的,不得利用砂石堆放用地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因砂石堆放场管理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设施,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厉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堆放场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
(四)明确有关法律责任。《办法》对“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整治河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度进行了规定。